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晋阳街赛鼎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湧,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忠,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泸西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贤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审查,现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以(2019)云2527破1号民事裁定,批准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其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25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祝荣
审判员 何 俊
审判员 邹为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咀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