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1292号
原告:安徽国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姚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901013232(1-5)。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昶,男,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学府园区晋阳街赛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405747081B。
法定代表人:李缠乐。
原告安徽国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国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国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策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睿
书记员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