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24执10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进贤县新世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池溪乡枣树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9606270B。
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张国精,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进贤县新世纪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进贤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4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同时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通过进贤县房管局、进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土地、商业保险、投资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赣A×××××),但为轮候查封,故本院无法处置,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8月27日,经审查,本院依职权将张国精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本案申请标的为124.9465元。截至2020年9月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24.9465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8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先爱
审判员 万安民
审判员 吴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饶浩
书记员胡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