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24民初2389号
原告:进贤县新世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池溪乡枣树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96060270B。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胡梦婷,江西秦风(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精,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进贤县新世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受理。2019年9月10日,原告进贤县新世纪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进贤县新世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为7,260元,由原告进贤县新世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伟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潇辉
书 记 员 王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