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中新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寿光市英超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29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03民初664号
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月河路3177号。
法定代表人:蔡绪旺,董事长。
被告:潍坊市中新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与民生街交叉口东南角1号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张慎勇,经理。
被告:寿光市英超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寿光市开发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慎勇,经理。
被告:山东中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庄检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张慎卿,经理。
被告:张慎勇。
被告:张慎卿。
被告:朱大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坊市中新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寿光市英超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中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潍张慎勇、张慎卿、朱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各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30987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潍坊市中新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寿光市英超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中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张慎勇、张慎卿、朱大伟的银行存款30987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财产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春兰
审 判 员 苑振都
代理审判员 张 晋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