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03执异49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5月14日生,住潍坊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月河路3177号。组织机构代码:55891155-9。
法定代表人:蔡绪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中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庄检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张慎卿,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中新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与民生街交叉口东南角1号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张慎勇,经理。
被执行人:寿光市英超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寿光市开发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慎勇,经理。
被执行人:张慎卿,男,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张慎勇,男,196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朱大伟,男,196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消防公司)、潍坊市中新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环保公司)、寿光市英超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光英超公司)、张慎卿、张慎勇、朱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7)鲁0703执52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协议、财富贷款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情况说明、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的邮政特快专递回执,证明涉案债权已转让给***。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财富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新消防公司、中新环保公司、寿光英超公司、张慎卿、张慎勇、朱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鲁0703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新消防公司偿还原告财富贷款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225000元及自2013年5月28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利息、违约金1569000元,共计4569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新环保公司、寿光英超公司、张慎卿、张慎勇、朱大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财富贷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新环保公司、寿光英超公司、张慎卿、张慎勇、朱大伟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新消防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财富贷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财富贷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703执520号。
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2月27日,甲方***、乙方谭春艳与潍坊华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丙方财富贷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协议》,主要内容为:1、截至2017年12月31日,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290万元;2、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新消防公司、中新环保公司、寿光英超公司、张慎卿、张慎勇、朱大伟尚欠丙方财富贷款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3、基于乙方为丙方财富贷款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保证丙方股东一致同意,将丙方与中新消防公司、中新环保公司、寿光英超公司、张慎卿、张慎勇、朱大伟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评估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一并转让费甲方,以抵顶乙方欠甲方的债权本息;4、协议签订之后,由甲方直接向中新消防公司、中新环保公司、寿光英超公司、张慎卿、张慎勇、朱大伟追偿债务。协议签订后财富贷款公司向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财富贷款公司中新消防公司、中新环保公司、寿光英超公司、张慎卿、张慎勇、朱大伟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转让协议,通知了债权转让事宜。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谭春艳、潍坊华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财富贷款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该债权转让已通知被执行人。申请人***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为(2017)鲁0703执52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晓燕
审 判 员 吉延东
人民陪审员 刘 丽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于丽霞
书 记 员 张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