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5民初2256号
原告:潍坊高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程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该单位职工。
被告:山东中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张慎卿,总经理。
原告潍坊高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潍坊高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高氏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潍坊高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浩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