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财保193号
申请人: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东塔17层1701室。
法定代表人:杨陆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宸梓,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奥瑞安能源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甲25号静芯园L座办公楼西一层103室。
申请人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奥瑞安能源国际有限公司价值103420075.18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奥瑞安能源国际有限公司价值一亿零三百四十二万零七十五元一角八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王晓巍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梁志雄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保峰
书 记 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