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621执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陆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栋强,北京市君致(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嵩,北京市君致(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旌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515007.44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5631及执行申请费。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0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0年3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经营、互联网金融、车辆登记、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工行甘肃庆阳分行庆阳分行营业室账户2709070209200066070中有存款7377.46元。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工行甘肃庆阳分行庆阳分行营业室账户2709070209200066070及招商银行兰州分行渭源路支行开设公司活期结算账户账户931904261010366_60000中的存款528188.44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3月24日本院委托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对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封。
4、被执行人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0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4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0年4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进行终本约谈,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表示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书面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1执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房国平
审判员 张亚媚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