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22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执保743号

申请人:***,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申请人: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926967259。

法定代表人:解肖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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