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02民初5437号之一
原告:佟广付,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010517054。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2021905110017。
被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926967259(4-5)。
法定代表人:解肖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410218276。
委托诉讼代理人:*梦园,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12021810110013。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广付诉被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9年9月9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为1万元,并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广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佟广付负担。
审判长孙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