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28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3民初4206号
原告:岳海军,男,汉族,1977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公司驻阜阳项目部地址阜阳市一道河东路336号城建祥和小区1号楼3单元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926967259。
法定代表人:解肖雅。
被告:阜阳职业技术学校(原名“颍东区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富强路与众兴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03719974666X。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原告岳海军与被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瑞公司”)、阜阳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九瑞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49145.46元,并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2018年8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被告阜阳职业技术学校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0日,被告九瑞公司经招投标程序成为原颍东区职教中心门岗室、室外道路施工项目中标单位。同日被告九瑞公司授权原告代表其签署该项目中标文件。2018年4月18日,九瑞公司与原颍东区职教中心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签约合同价及工期等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依约施工并完工。2018年8月9日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现已与同年9月1日学校开学投入实际使用。原告即向被告九瑞公司追要施工工程款,二被告互相推诿付款责任,至今工程款分文未付。2019年7月12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协议书,三方约定共同配合将涉案工程提交审计。协议签订后原告和被告九瑞公司已按约将材料提交阜阳职业技术学校,但其拖延至今未将材料提交相关部门审计,致使原告至今未得到工程款。现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
本院审查发现,根据原告诉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如下事实:2018年3月20日,原告岳海军持被告九瑞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参与招投标程序,九瑞公司成为原颍东区职教中心门岗室、室外道路施工项目的中标单位。2018年4月18日,九瑞公司与原颍东区职教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合同工期及签约合同价等事宜,其中签约合同价为149145.46元,并明确约定竣工结算以审计机构审计金额为准。其合同中第20.4仲裁和诉讼条款中,明确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阜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人员施工,现因未提交审计部门审计,阜阳职业技术学校未支付工程款发生纠纷。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在招投标时已实际介入,与被告九瑞公司系借用资质的违法挂靠关系。即便按照原告诉请,其作为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有向发包人阜阳职业技术学校和承包人九瑞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其请求权的法律依据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事实依据系其挂名的九瑞公司与阜阳职业技术学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然涉及九瑞公司与阜阳职业技术学校之间尚未审计结算的工程款问题。原告岳海军起诉时提交的九瑞公司与阜阳职业技术学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经明示且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故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等争议,已排除了法院管辖权,应提交由双方明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同时,因该项目招投标时原告已实际介入,对合同约定应属明知,该仲裁约定对于原告亦应具有相应约束力,其可待该争议经过仲裁处理后视情形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岳海军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641元,退还给原告岳海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来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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