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14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02民初8688号 原告:***,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010517054。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926967259(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410218276。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56001.07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6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在从事被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街道办事处西航运公司公厕工程工作时,由于被告提供的工程安全措施不到位,从公厕阳台摔伤,胸背部疼痛,双下肢不能活动。原告立即被送至亳州市人民医院诊断治疗,经诊断原告为胸椎骨折脱位伴双下肢截瘫,多发肋骨骨折。原告住院50多天,花去大量医疗费。2019年1月30日,被告负责人***代表被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11万元,后原告与被告未达成调解协议。综上所述,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告受到重大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需承担赔偿责任。现提起诉讼,****正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人不是该法律关系中的赔偿义务主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答辩人系公司法人,不是该法律关系中的赔偿义务主体。二、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依法不应承担其损害赔偿责任。三、答辩人将所承担工程分包,不违反分包业务规定条件,原告作为和灰小工自行上到脚手架摔伤,答辩人不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答辩人承担的花戏楼办事处辖区6个新建、3个改建公厕项目,包括原告发生摔伤事故的“西航运公司公厕”的改建项目,但该公厕分包给了亳州的包工头。该公厕为一层建筑,无需建筑资质要求,由包工头个人负责改建,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存在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资质个人的情形,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和灰小工上到脚手架,并从公厕门头上方摔下,其本人存在主要过错,原告起诉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1.原告***所举证据一“***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息一份、亳州市谯城区公厕改造提升工程第五标段中标结果公告复印件一份”、证据二中的“证人**宾、**出庭作证的证言、施工现场照片复印件、收款条复印件一份”、证据三“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及发票一份”、证据四“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发票一份”,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2.所举证据二中的“终止调解申请书复印件一份”,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二)被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举证据一“被告的营业执照副本”、证据二“证人**1、**2出庭作证的证言”、证据三“改建后的西航运厕所照片一份”,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但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亳州市谯城区公厕改造提升工程第五标段的中标单位。2018年10月26日上午10时许,原告***在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办事处西航运公司公厕改造施工期间,不慎从脚手架上摔倒受伤。原告***受伤后到亳州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57天,支付医疗费75547.53元。2019年10月10日,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被鉴定人***2018年10月26日在工地干活时摔伤1、胸椎骨折脱位伴双下肢截瘫,评定为I级伤残;2、多发肋骨骨折,评定为X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符合大部分护理依赖。原告***认可被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治疗费11万元。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75547.53元、误工费17818.2元(98.99元/天×180天)、住院期间的护理费7574.16元(132.88元/天×57天)、交通费1710元(30元/天×5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100元/天×57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687860元(34393元×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鉴定费19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产生的护理费582014.4元(132.88元×365天×20年×60%),共计1462824.29元。 另查明,被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工程存在转包、分包的情形。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皖1602民初868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亳州市谯城区公厕改造提升工程第五标段的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非法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务雇佣法律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原告***的各项赔偿损失为1462824.29元,扣除已支付的11万元,被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52824.29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52824.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04元,由原告***负担2455元,被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349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安徽九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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