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钢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3-02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702执恢175号
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钢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2016)浙0702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宏钢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欠款支付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债权的意见,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702执恢175号、(2017)浙0702执45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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