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钢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1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02执464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钢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雅叶村,组织机构代码:66833702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日出生,住东阳市南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钢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70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8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3566元及利息、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同时对其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702执46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董新贵
执行员虞帆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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