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钢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2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民初9196号
原告:浙江宏钢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雅叶村。
法定代表人:徐旭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素平,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画水镇莪溪村后溪干自然村
原告浙江宏钢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同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宏钢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宏钢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期春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沈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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