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6-25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481民初1418号 原告: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66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43582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云上法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0100元及利息(自2022年4月22日起以4501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将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新建厚板连铸机工程项目桩基施工转包给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工程地点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该工程后,积极组织人员进入现场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因该项目被业主叫停,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违约,提前终止了工程承包。2021年4月12日,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签了《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新建厚板连铸机工程项目桩基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价(含税)750100元,最终结算以现场实际发生为准。分包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每月支付到甲方验收合格的70%,工程完成后支付到甲方结算值的85%,竣工结算时支付到甲方结算值的97%,合同结算值的3%为质量保证金,于缺陷责任期满后30日内无息付清。2022年4月21日,双方结算后,施工工程价款及因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违约给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等合计750100元,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支付300000元,尚欠450100元未付,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维护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对所欠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0100元数额无异议,但对利息有异议,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乙方应就欠款向甲方催告,催告后合理期限内支付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上限不超过欠款2%。由此,就所欠款***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书面催告,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仍不支付才应当计算利息。本案中,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收到书面催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应以收到人民法院传票视为催告,应自收到法院传票之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证据如下: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新建厚板连铸机工程项目桩基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结算表、增值税发票。证明2021年,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将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新建厚板连铸机工程项目桩基施工转包给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分包地点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该工程后,积极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该项目被业主叫停,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违约提前终止了工程承包。2021年4月12日,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签《舞钢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新建厚板连铸机工程项目桩基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价(含税)750100元,最终结算以现场实际发生值为准。2022年4月21日,经双方结算,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价款包括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违约给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等合计为750100元。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开具了750100元的全额发票,在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挂账。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为:证据属实无异议。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新建厚板连铸机工程项目桩基施工项目。2021年4月12日,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签《舞钢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新建厚板连铸机工程项目桩基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第二条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约定,乙方每月20日完成当月工程量结算,当月25日前乙方按已结算额向甲方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支付时间及比例:每月支付到甲方验收合格的70%,工程完成后支付甲方结算值的85%,竣工结算时支付到甲方结算值的97%,合同结算值的3%为质量保证金,于缺陷责任期满后30日内无息付清。工程款以银行承兑或电汇的方式支付。甲方未取得乙方开具的合规增值税发票前,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工程款。最终工程款的支付:甲方在收到业主最终结算的工程款到账后,按合同约定扣除有关费用再向乙方进行支付。 2022年4月21日,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分包工程月工作量进行核定,分包合同价款为750100元,分包合同约定付款比例为70%。 本院认为,根据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和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辩称,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对所欠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01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有异议的利息部分,双方在2022年4月21日对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款进行核定且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双方核定工程款之日起即2022年4月22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结算数额支付工程款是其法定义务,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催告仅是引起诉讼时效是否中断,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不能以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催告而抗辩其支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催告后合理期限内。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0100元及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22年4月22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6元,由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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