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381民初8966号
原告: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6612391742,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后英集团海城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55258063XX,住所,海城市经济开发区小甲委。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后英集团海城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受理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后英集团海城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后英集团海城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后英集团海城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7.00元,减半收取3,253.50元,保全费2,256.00元,由原告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