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81民初5135号
原告:葫芦岛市占洲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阚占洲,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芳芳,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高乃永,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葫芦岛市占洲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葫芦岛市占洲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石建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