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2财保35号
申请人: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兴盛路**。
法定代表人:高乃永,系该公司1Q6经理。
被申请人: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光明街**/div>
法定代表人:杨进波,系该公司经理。
依申请人所述,申请人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合同编号为FJYGGC003-201303《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承建被申请人发包的园林路八大局(师范学院北)1#2#3#桩基础工程,工程总价暂定2046732元。2014年1月15日,申请人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FJYGGC001-20140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承建被申某包的园林路八大局(师范学院北)4#16#桩基础工程,工程总价暂定926277元。2014年4月5日,申请人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FJYGGC0031-201404《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承建被申请人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发包的园林路八大局(师范学院北)15#网点(档案馆)、地下、地下车库桩基础工程总价暂定1542064元。2016年7月1日,申请人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FJYGC012-201607《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承建被申请人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发包的园林路八大局(师范学院北)20#桩基础工程,工程总价暂定350591元。申请人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每次与被申请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均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2019年1月16日,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决算,被申请人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确认申请人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上述桩基础工程在扣除管理费、水某、电费后的决算总额为4,638,073.83元,并于2019年11月4日为申请人出具工程决算单一份。被申请人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现尚欠工程款577,482.83元未付,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现将被申请人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至本院,故申请人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申请人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投保单号:PZDM202021030000000344。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辽宁中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申请保全书及担保书,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刁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于欣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