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宁夏某某砼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8-17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住平罗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宁夏***砼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字(2021)第82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2000元、负担执行费680元,合计526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2000元、负担执行费680元,合计52680元; 二、如被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26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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