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某某砼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11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执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541821761。 法定代表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北街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性,住石嘴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205执6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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