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执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541821761。
法定代表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北街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性,住石嘴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205执6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