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宁夏某某砼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7-06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执886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541821761。 法定代表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宁夏***砼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1944.84元、负担执行费1879元,合计133823.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31944.84元、负担执行费1879元,合计133823.84元; 二、如被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33823.8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柳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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