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某某砼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30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执9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541821761。 法定代表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住石嘴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205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执行款6696元、负担执行费50元,合计674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1日、8月4日、9月6日、10月22日、11月16日、12月20日通过“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百余元,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其名下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车号为×××号,×××号,上述车辆已被本案轮候查封(查封日期:2021年8月18日);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在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无公积金信息及不动产信息;经社区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区无住户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提供线索后,本院干警前往**沟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6696元、负担执行费50元,合计6746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哈海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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