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执919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541821761。
法定代表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住石嘴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205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砼业有限公司执行款6696元、负担执行费50元,合计67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674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哈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