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社、杭州数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执行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日期:

2021-06-22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92民初10274-10295号
原告:南方都市报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新闻中心A栋6-15楼。
法定代表人:梅志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高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数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508号天行国际中心7号楼6层613室。
法定代表人:陈光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信实,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方都市报社与被告杭州数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十二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都市报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高明、被告杭州数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信实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
被告立即在网站××gold.org上删除二十二篇被诉侵权作品(具体被诉侵权作品详见附表);
被告每案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900元、律师费2500元、公证费600元;
被告在自身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南方日报》上连续30天刊登对原告的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书面声明(声明经法院审核);
被告承担每案所有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同意撤回第一、第三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一、权利客体
1.作品名称:(详见附表)
2.作品字数:(详见附表)
3.作品类型:文字作品
4.作品性质:职务作品
5.独创性体现:关于生育、医疗、保险、教育等社会时事类资讯文章
6.作品作者:(详见附表)
7.发表时间:(详见附表)
8.发表方式:www.epaper.oeeee.com
二、权利来源:原始取得
三、侵权行为
1.被告类型:网络平台××gold.org
2.侵害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
3.侵权时间:(详见附表)
4.侵权载体:××gold.org(金投网)
5.侵权使用情况:主文全文转载
6.侵权用途:资讯分享
7.取证方式:公证保管
8.比对结果:实质性相似
9.发现侵权行为后的原被告沟通过程:无协商
10.是否已停止侵权:已停止侵权
四、赔偿主张
经济损失:6900元,公证费、律师费合计3100元,无票据。
被告对上述第一条权利客体的第4项作品性质、第三条侵权行为的第5项侵权使用情况以及第四条赔偿主张有争议,但其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涉及的是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本系列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系列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构成对案涉权利文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以及被告应否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关于案涉权利文章的权属。22篇案涉权利文章是关于生育、医疗、保险、教育等社会时事类资讯文章,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认定为文字作品。原告提交了报纸出版许可证、案涉权利文章在奥一网的发表截图、作者身份信息、作者和原告签订的《员工与单位新闻作品著作权合同》、《南方都市报社职工劳动合同》、南方都市报官网上的版权声明,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原告对案涉权利文章享有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对案涉权利文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被告未经授权许可,在其门户网站发表案涉权利文章,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如前所述,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案涉权利文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亦不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违法所得,本院结合以下因素确定被告需承担的赔偿数额:
(一)案涉权利文章的类型与独创性。案涉权利文章是对时政事件的分析评论,体现了作者对社会事件的论述、观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二)案涉权利文章的字数。案涉权利文章的字数反映读者能从中读取的一定的信息量,并可以字数作为标准,参考原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的侵权情节。被告转发案涉权利文章时均表明来源于原告,且文中除部分标题作了删减外,对文章主文未作其他修改。结合被告在收到通知后即停止侵权,故本院认定被告侵权情节较轻,主观恶意不大。
(四)原告为制止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原告诉请的合理开支主要是公证费、律师费,但未举证证明实际支出。此外,原告在本系列案件中共用一本保管证书,且证书内容包含其他案件侵权事实,故对于公证费用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数额(含维权合理费用)二十二案合计为19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数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方都市报社二十二案合计19500元;
二、驳回原告南方都市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每案受理费25元,二十二案合计550元,均由被告杭州数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另做收取和清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宝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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