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25919号
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东沙园经济合作社宝兴综合楼二楼自编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B45J92。
法定代表人:邓华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佳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数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508号天行国际中心7号楼6层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82392407L。
法定代表人:陈光平。
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数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佛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应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