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435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卢虎臣。
被执行人:杭州数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陈光平。
申请执行人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数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数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6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74元,合计11674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杭州数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6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