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某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执行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6-01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知民初44号
原告: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晓景产业园205号F区一层1883。
法定代表人:祝寸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聪,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数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98号数娱大厦9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光平。
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杭州数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令梅
审 判 员 刘德璋
审 判 员 于 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世宗
书 记 员 陈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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