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执10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伟民(港澳)设计装饰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石花东路199号商铺二楼,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618237018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伟民(港澳)设计装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伟民(港澳)设计装饰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402执10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李玉峰
审判员 王天皓
审判员 刘 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宏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