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198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407A。
法定代表人:冯勇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光明,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天恒时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大路西二巷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592845479A。
法定代表人:赵志广,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恒时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8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恒时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11,158.82元(另含执行费1,567.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恒时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天恒时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邓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