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3执恢24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恒时代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西域江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新0103民初6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西域江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251088.7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西域江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1491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书记员 米丽开 · 吾斯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