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26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5年12月2日出生,住孟津县。
被执行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华源河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豫030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9165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38元和执行费4317元。因被执行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11月2日、12月19日,2021年1月18日、2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对被执行人名下豫C×××**车辆,本院已进行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车辆等财产。
2.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但该公司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到本院应询。
四、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隆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