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安徽联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江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3-06-06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0235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涡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蕲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联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钢材市场D区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江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宿固路立交西首。
法定代表人:盛方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联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江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安徽联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江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何茹
人民陪审员刘双贵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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