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02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联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新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130076685900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京卫宏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符离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潘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联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京卫宏远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联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京卫宏远工贸有限公司与2019年9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宿州京卫宏远工贸有限公司分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徽联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京卫宏远工贸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皖1302执10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波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