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302执36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埇桥区。
被执行人:安徽江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宿固路立交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71122874R。
法定代表人:盛方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联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新钢材市场D区99号,组织机构代码:7668590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江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徽联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安徽江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江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