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安徽江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23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302执36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埇桥区。
被执行人:安徽江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宿固路立交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71122874R。
法定代表人:盛方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联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新钢材市场D区99号,组织机构代码:7668590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江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徽联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安徽江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江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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