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安徽联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06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81民初10862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联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6685900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第十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2742P。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被告安徽联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2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3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倩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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