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81民初6192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盛大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81MA44715M0K。
法定代表人:吕新立,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联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钢材市场,统一信用代码:9134130076685900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永城市盛大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联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3元,减半收取12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