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5民终7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新。
委托代理人***、**,均系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汕头市潮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诉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汕头市潮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提起上诉后,不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上诉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