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5民终7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汕头市潮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古埕海墘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汕头市潮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提起上诉后,不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