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6084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重庆市人。
被告:***,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宁夏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邦铎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自治区。
负责人:周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
被告:***,男,1967年2月出生,宁夏自治区人。
被告:神木市***崖窑峁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
被告:神木市鑫恒源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神木市***崖窑峁矿业有限公司、神木市鑫恒源洗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其现居住地阿拉善盟近期新冠肺炎疫情严重不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公司宁夏分公司亦在高风险区,现处于封闭状态,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案件中止诉讼。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