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7184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