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江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8-17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7184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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