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8-20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22执280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22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18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46元,合计63166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21年5月、2021年6月、2021年8月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经查,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486.89元,扣减507.3元执行费,剩余款项39979.59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银行账户,但是未发现有大额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南京有不动产,申请执行人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不要求对其进行查封。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5月本院向沛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申请执行人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5.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江苏建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具体下落。 6.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8月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20)苏0322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兴建 审 判 员 张 林 审 判 员 朱高翔
法官助理 李庆鹏 书 记 员 张玉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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