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巨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1-20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民终3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巨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上诉人芜湖巨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勇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7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巨勇建筑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提出缓交上诉费用的申请。经审查,巨勇建筑公司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情形,本院遂于2020年11月11日书面通知其在七日内交费,但交费期限届满后,其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芜湖巨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7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琼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成明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芜湖巨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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