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巨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4-19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870号之一 移送部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被执行人:芜湖巨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景观大道十八号花园洋房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737086L(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移送的关于执行被执行人芜湖巨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皖0207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 2、本院自2021年2月1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根据反馈结果,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余额的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经本院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件暂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207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 伟 书 记 员  朱 陶

芜湖巨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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