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芜湖巨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7-05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8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芜湖巨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景观大道十八号花园洋房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737086L(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执行被执行人芜湖巨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皖0207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 2、本院自2021年2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根据反馈结果,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余额的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北规划道路南阳××路××路××路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申请暂不查封上述房产,不处置上述房产。已向协助单位送达扣留提取裁定,协助单位表示暂不具备协助的条件。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207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何 伟 书 记 员  朱 陶

芜湖巨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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