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民初7676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案涉芜湖市**区。
被告:***,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二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芜湖巨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芜湖巨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4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焦颖
书记员吴**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