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芜湖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24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申12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芜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景观大道十八号花园洋房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鞍山花山区中岗一村18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芜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立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2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混淆了抗辩和反诉的概念,将**建安公司的抗辩当作反诉来一并处理,在***的工程款中扣减了3763364.63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1)**建安公司主张的审计费、***、税金等不能否定***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而是要求***承担费用,是独立的反请求,应属于反诉的内容。(2)审计费715787.36元不应由***承担,即使应由***承担,**建安公司也应当另行起诉,二审法院不能将其在工程款中直接扣减。(3)涉案工程的资料员工资、***共计1361043.96元不应由***承担。一方面,***已履行维修义务,另一方面,**建安公司不得以自行维修产生费用,来行使抗辩权。(4)建设工程税金以外的1686533.31元不应由***承担。**建安公司提供的《天立已开票金额》是以税率5.45%为标准计算,该表格系**建安公司单方制作,未经税务机关盖章确认,二审法院不应采信;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中作出规定:“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天立已开票金额》中的所得税、印花税、水利基金不属于建设工程税金的范畴,与***无关,不应由***承担上述税金;2016年12月8日,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造价咨询报告》,明确税金的税率为3.539%,此税率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建设工程税率相吻合,并非是**建安公司所称的5.45%。如果二审法院确定税率为5.45%,《造价咨询报告》中的税率也应予以调整。**建安公司、天立建设公司仍需向***支付工程欠款3451239.37元,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依法改判。2、二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适用法律错误。3、天立建设公司为涉案工程在建筑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单位,并收取了相应的管理费,且在竣工验收记录中、2012年2月18日的《图纸会审记录》中,天立建设公司均在施工单位处盖章。由此可知,天立建设公司在涉案过程中有签订合同行为、验收行为,应与**建安公司对拖欠的工程款、保证金、税金等承担共同给付的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其与**建安公司签订的《**新苑项目工程承包书》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但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安公司主张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审计费、***、税金等属于对***要求给付工程款数额的抗辩,***认为应当另行提起反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判决将因审计产生的费用715787.36元,***未完成约定工程即撤场后,**建安公司自行组织维修产生的费用1361043.96元,及**建安公司实际支付的税金从应支付给***的工程款数额中扣除并无不当。***与天立建设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一、二审法院对***要求判决天立建设公司与**建安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正确。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程 敏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芜湖巨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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