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执2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莘县支行,住所地:莘县莘亭路98号。
负责人:王文理,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啸宇,男,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北外环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经代,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周脉龙,经理。
被执行人:董经代,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郑学红,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董波,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聊城市中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庐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布占海,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鑫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办事处胡谢村。
法定代表人:董经代,经理。
被执行人:亓汝石,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薛海仙,女,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山东博通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辽河路南、燕山路东。
法定代表人:亓汝石,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莘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董经代、郑学红、董波、聊城市中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鑫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亓汝石、薛海仙、山东博通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亓汝石名下有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新东方·龙湾21号楼2单元2203室房产一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亓汝石名下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新东方·龙湾21号楼2单元2203室房产一处。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立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温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