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32民初3095号
原告:***,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原告:***,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原告:***,男,1969年6月25日,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告: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21.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