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05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32民初3095号
原告:***,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原告:***,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原告:***,男,1969年6月25日,汉族,居民,住梁山县。
被告: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聊城龙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21.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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